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蒙古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93********,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号,住陈巴尔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6时42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蒙E*****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海宝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中国京油加油站南侧T型路口处时,与同方向前方骑自行车的宋某甲相撞,致宋某甲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海拉尔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及交通事故和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宋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宏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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