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防盗备案登记号为临海20****二轮电动车,从临海市汛桥镇宋岙村驶往汛桥镇孔岙村。18时27分许,自南往北行驶至汛桥镇道头村至宋岙村道路台州建业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仓库大门往东70米路段时,受对向杨某某停在道路上的浙A3****号造型半挂牵引车远光灯的影响,未及时发现靠道路边行走的行人王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8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送被害人到医院治疗,并于次日中午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情况说明、警情详情及卷宗、接警单详情、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车辆放行单、通话记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胡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由南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90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