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住济南市钢城区**街道**村,1996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1时03分许,李某甲驾驶鲁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济南市钢城区省道234线**街道办事处**小区路段道路北侧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村路段,将骑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的郑某某撞倒,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钢城区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东锋
检察官助理:侯宁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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