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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沿孟州市**镇**村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在其前方步行的被害人王某甲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甲因治疗无效于2019年9月10日死亡。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志强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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