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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5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乡**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18时30分左右,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正三轮摩托车)在**镇**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在其前方由北向南步行的李某某1相撞,造成李某某1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太康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黄某某、郭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太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肇事车辆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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