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河南省民权县**街道办事处**路北段,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兰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 6时10分许,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超载的豫N*****重型自卸货车,沿程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宋镇贾寨村卫生室门前十字路口时, 与由西向东行驶贾某某驾驶的 “金彭” 牌电动三轮车相撞, 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贾某某受伤,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法医鉴定, 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管部门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拨打110和120,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称重说明、河南省公路超载车辆初检单、李某某行驶证、豫N*****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兰公交(2019)第2-86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李某某通过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条存根;2、被害人贾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公兰【2019】车鉴字L0398号的鉴定意见书、(兰)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9(交)】第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讯问李某某同步录音录像、案发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超载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东
检察官助理:房启蒙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