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赵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07日14时5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载安某某),沿自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赵州印象酒店门口东侧时,与同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主动向公安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向公安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培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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