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长江,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镇**村,捕前住该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5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长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长江驾驶冀J*****号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肃宁县城关镇****处时,撞击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李长江驾车逃逸。事故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李长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义,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哲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执行逮捕,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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