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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76********,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未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承德市隆化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年11月10日被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核实了有关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京ADY***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处,与推行自行车由西向东过马路的刘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接警事件单、120急救中心接诊患者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李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破案经过、李某某、刘某甲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某户籍信息、刘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大石窝派出所出具“证明信”、刘某甲、刘某乙户口本复印件、北京市房山区**镇**村村委会出具“证明”、刘某丙、刘某丁出具“授权委托书”、刘某甲残疾证复印件、“查核党员信息的复函”、2.证人南某某、刘某戊、刘某丙、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关于被害人身份的DNA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等候处理,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建忠

检察官助理:李新新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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