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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街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3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津AZ****/冀B****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丰津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山市丰某某丰登坞镇熊张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甄某甲驾驶冀BQ****微型面包车(乘员:甄某乙)相撞,致甄某甲受伤,甄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10万元,同日,被害人近亲属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调解协议、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玲

检察官助理:王金铭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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