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9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冀******号小型轿车沿博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某某小店村路段时,撞步行的卢某某,造成卢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博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俊丽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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