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农民。2020年3月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冀F1****轿车沿保定市满城区**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村口时,与沿人行横道自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被害人李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乙无责任。
2020年2月12日,李某甲与李某乙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李某甲无条件配合李某乙家属报保险,保险所得全部归李某乙家属,如需民事法律诉讼李某甲予以配合;另李某甲自愿再补偿李某乙家属柒万元整(含前期垫付的贰万肆仟元);李某甲损失自负。李某乙家属对李某甲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破案经过等;2.证人陈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翀
检察官助理 : 高希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33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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