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山东省高密市**街道**社区**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A2E型驾驶证驾驶鲁V*****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G*****”重型栏板半挂车,沿靖江市城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孤山镇乐稼村范家埭埭前路交叉路口时,因注意力不集中,通过划设人行横道线的交叉路口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临危时措施不及,导致其车前部撞击由西向东推行自行车的商某某,致商某某倒地后遭碾压死亡。经法医鉴定,商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遭碾压致头颅及躯干毁损而死亡。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鲁V*****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G*****”重型栏板半挂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该车所属的山东省高密市**物流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计31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依法出具的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霞
检察官助理:李计亮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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