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0********,汉族,初中,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A****T小型普通客车沿盱眙县鲍林线104乡道由西向东行驶,17时40分左右,车辆行驶至盱眙县鲍林线104乡道2KM+400M处撞到前方付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离开现场。
此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对前方路面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驾驶,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有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盱眙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苏A****T小型普通客车登记信息,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秦某某、熊某某、付某甲证言;
3.被害人近亲属付某乙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7.盱眙县公安局调取的事故周边监控视频录制的视频截图10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继家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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