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0时9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苏H1****小型轿车沿季桥镇同心西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金伟钢结构有限公司附近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被害人牛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牛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10报警,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牛某某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牛某某亲属一致表示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事故录像及询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正
检察官助理 栾雪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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