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沭阳县**街道**小区二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律师鲍瑞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NF4***大型普通客车,在沭阳县沭城街道幸福家园小区二期南门前路段处由南向北向广场倒车时,将由西向东的行人魏某某撞倒后碾轧,致魏某某当场死亡。经沭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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