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小区**期**幢**室。(户籍地址:安徽省界首市**镇**行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7时5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AH****号小型轿车,沿句容市区东昌中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东昌中路与河滨西路十字交叉路口处通过路口时,与沿东昌中路由南向北方向行至事发路口处实施左转弯的王某甲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苏AH****号小型轿车又与沿河滨西路由西向东方向行至事发路口处实施右转弯的吴某某所驾苏L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此事故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闻某某和王某乙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王某甲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民事赔偿已经终结,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照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闻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由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传兵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36517****。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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