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79********,高中文化,住南通市崇川区**花苑**幢**室。 2019年09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1日13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FA****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南通市崇川区园林路世纪大道路口,由北向西右转弯行驶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驾车行经交叉路口右转弯行驶时未让被放行车辆先行,所驾车右前部碰撞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冯某某所驾NT36****电动自行车左前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冯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12日死亡。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未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被告人李某某身份信息、被害人冯某某身份信息、发破案经过、接处警详细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侦查机关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宏亮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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