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924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仪征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卞伯战,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谈某甲近亲属谈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卞伯战、被害人近亲属谈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8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K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28国道南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新集镇八桥村沈庄组岔路口处,遇前车向左转弯时实施超车,与被害人谈某甲驾驶的苏K(临)C06****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谈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1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谈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而死亡。
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谈某乙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 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仪征市**小区**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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