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蓝检一部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正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正某某公安局逮捕,羁押于正某某看守所,2020年10月12日正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2日05时许,在正某某上都镇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冀G*****(冀G****挂))沿G23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93公里440米处时,车辆失控,驶入逆向车道后与由东向西王某某驾驶的时风牌普通低速货车(车牌号:冀*****)发生相撞,造成时风牌普通低速货车(车牌号:冀*****)驾驶员王某某死亡(死亡原因详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犯罪嫌疑人李程基本情况、照片;(3)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李某某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查询,车辆冀G*****、冀G****挂信息;(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8)办案情况说明;(9)鉴定聘请书;(10)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授权委托书。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1)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逆向车道,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正某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林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井乡**行政村***村。
2.案卷材料2册1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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