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7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拓城县**镇**村**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A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尧路由北向南通过尧景路路口时,遇行人张某甲沿该路口北侧人行横道线由东向西通过此路口,因被告人李某某观察疏忽未及时停车让行,导致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将被害人张某甲送医治疗,公安民警在医院查获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害人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月13日死亡。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928522.60元,李某某支付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男
2020 年 12月 31 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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