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院,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7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依法不予登记且机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无号三轮轻便摩托车,从本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驶往东洲街道华墅沙村,行驶至东洲街道后江线何埭村路段时,与许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造成许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档案、到案经过;
2. 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及说明;
7. 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浩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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