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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台玲”牌两轮电动车在昆明市晋某区**街镇**村路段行驶时,将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李某甲撞倒,被害人李某甲头部倒地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车体痕迹鉴定意见、死亡原因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电动车,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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