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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8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人员,住河南省新郑市****小区(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A8099W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豫A529G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行驶至新郑市辛店镇八官323省道25KM+700M处时,与坐卧在该处道路右侧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死亡,发生事故后李某某驾车离开现场。2019年12月29日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xxxx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张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莉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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