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在文安县**镇**村西侧道口处106国道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熄火后,在非机动车道助燃期间,车辆启动后失控,驶入机动车道与后方顺行的陈某某骑行的电动车碰撞,电动三轮车侧翻,造成乘坐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郭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年金坡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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