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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简阳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A***57“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龙泉驿区经开区南六路从成都方向往龙泉方向行驶。2019年11月16日19时55分许,当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行驶至龙泉驿区经开区南六路669号路段时,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超速行驶时,与从其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未确认安全斜着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报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未赔偿死者家属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帮华

2020年4月14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138*****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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