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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温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5252002********,汉族,职高文化四川****学校在校学生,四川省古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号附**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号附**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7时许,杨某某驾驶其扫码租赁的号牌为川A*****“大众”牌小型轿车,搭乘被告人李某某等同学共6人(该车核载5人,实载7人)沿成都市温江区天乡路三段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该路段“柏萃生态烤全羊”门前时,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要求杨某某将上述车辆交由其驾驶,杨某某未认真核实便将该车交给被告人李某某驾驶。17时12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由成都市温江区天乡路三段“柏萃生态烤全羊”门前起步进入天乡路三段时,与同向由西向东直行至此驾驶号牌为川A******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曾某某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原地等待处理。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确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曾某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吴兴莉

                              检察官助理 肖晶晶

                              2021年1月2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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