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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 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A*****“豪沃”重型自卸货车沿新都鸿运大道由大件路往绕城大道方向行驶。当日04时0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行至鸿运大道同仁路路口,在直行信号灯为红灯时直行通过,遇被害人何某某驾驶川L*****“王牌”重型自卸货车从右侧驶入路口左转,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何某某所驾车失控冲出路外与川A*****货车、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广告牌及围墙发生碰撞,何某某被甩出车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立即拨打112及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经医治无效,被害人何某某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居民死亡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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