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区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0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5时5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MN****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陈江义乌广场往陈江鑫月广场方向行驶,车辆行至惠州市仲恺区陈江大道银岭路口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由冷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2****,后载:金某某)发生刮碰,造成冷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冷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房云文
检察官助理 熊椿炎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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