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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彭水县**街道****号3-6,现住彭水县**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C1照驾驶渝A8****小型别克轿车从彭水县外河坝方向往城北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彭水县汉葭街道观音岩隧道口处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正常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渝H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送彭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彭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被害人送到彭水县人民医院抢救,在被害人死亡后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注销证明、土葬证明、关系证明、收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彭公鉴(病)[2020]42号鉴定书、渝安心鉴[2020]车检鉴字第2589号、渝安心鉴[2020]车检鉴字第2590号、渝安心鉴[2020]车速鉴字第7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蔚

检察官助理:张波涛

2021年21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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