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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3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暂住江苏省太仓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7时1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BQ****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苏BB****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张家港市港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锦丰镇杨锦公路交叉路口右转弯向北时,因忽视安全,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遇绿灯亮时,妨碍了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该车右前部撞击在港丰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并通过上述路口袁某某(男,49岁,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侧及其人体,导致袁某某倒地后被挂车右侧车轮碾压受伤,车辆损坏。袁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4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鹏程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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