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5241981********,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7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桂R****2号货车由平南县**镇**街方向往**村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县**镇**门前路段时,与宁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又与随后而来的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车检报告、乙醇含量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清泉
书记员: 李梅清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平南县**乡**村**屯**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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