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3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广水市**办事处**大道由西向东行至事发地点**路段,因对向车辆灯光刺眼,贸然行驶,将行走在前方公路上的行人朱某某撞倒,造成伤人的交通事故。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31日死亡。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通民警的到来。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466621.5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归案经过、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水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军
检察官助理:彭雅梦
(院印)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19086208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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