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院批准逮捕,于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粵A7****的小型客车以时速66. 9km/h沿355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万宝工业园路段(355国道下行1041公里160米)时,由于疏忽大意、精神不集中,致使车辆追尾碰撞到前方同方向由被害人钟某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车架号:0770****),造成被害人钟某某倒地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19时57分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骆婉如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