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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AW****号牌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塘村路新东湖干渠大塘分水闸至东湖管养站中型灌区取水计量检测设备路段,由西往东倒车时,与右后方被害人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潘某某倒地、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潘某某符合多器官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事故负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2031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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