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声,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住昭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2时,被告人李某声驾驶桂K8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何某尤、梁某赞、黄某灿、潘某某从信宜市往广西黎村方向行驶,途经信宜市池洞镇**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撞上道路左侧树木,造成车辆损坏,何某尤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声积极帮忙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尤、梁某赞、黄某灿、潘某某无责任。经鉴定,何某尤符合外力致全身多部位损伤从而致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声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声积极帮忙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邦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声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卷,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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