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3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牌号为粤Y5****的小型轿车,沿佛山市南海区九樵路由西樵方向驶往九江城区方向,在车辆行至九樵路山根寨边村路口附近处时,因未停车礼让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陈某某,造成车辆与陈某某发生碰撞并致其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记录;4.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滕茹刚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组,联系方式1372661****。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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