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二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屯,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巴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黑LE****重型自卸货车,沿巴彦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路与**路**路口处左转弯时,因被告人李某某未按规定让直行车辆先行,与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由北向南直行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上的乘车人宋某某受伤死亡,王某甲头枕部软组织挫伤。案发后,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宋某某因交通事故损伤(双侧颅骨及胸部碾压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颈椎脱位)至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巴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行为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过错,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案发后主动报案,公安机关出警后在案发现场将其带离。2020年10月29日被巴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王某甲的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某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赔偿协议书、家属意见书、收据;王某甲诊断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王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王某甲驾驶的无号牌雅笛牌三轮电动车的属性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宋某某尸检鉴定意见书;
6. 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7. 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大勇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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