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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22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盂县,住山西省盂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盂县公安局孙家庄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07时0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C****1/晋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07线928km+200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追尾肇事,致张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被害人张某某经阳泉市**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阳泉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死亡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物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瑶

检察官助理:刘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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