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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朔州市朔城区**小区**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自有的陕汽牌晋H****5、晋H****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从朔州市平鲁区出发,行经朔城区境内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下团堡乡政府南500米实施右转进入路口时,与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隆鑫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张某某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11日经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队务会研究,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2019年9月27日,李某甲与被害人家属李某乙达成赔偿协议,李某乙出具了谅解书,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一年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o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王钊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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