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派出所,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单元***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4日20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晋A*****长安牌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省道317线(九榆线)158KM时,与同向在前的行人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要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要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卫青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页,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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