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阳泉市城区**镇**村,居民身份证号1403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阳泉市城区**镇**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22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阳泉煜盛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晋C****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C****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307线422KM+550M路段时,将行人周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平定县**乡**村人)撞倒。几分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阳泉全顺亨商贸有限公司的晋C****0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时,将倒在公路上的周某某碾压,后驾车离开,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平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破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周某某家属人民币17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情况、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尸检报告书、DNA鉴定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赔款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富生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阳泉市城区**镇**村;
2.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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