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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住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0时20分,由李某甲无证驾驶、李某乙乘坐的无号牌珠峰牌三轮摩托车沿忻州忻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2km+550m米 (定襄县宏道镇路段) 处时,由于驾驶不慎,无号牌珠峰牌三轮摩托车碰撞至路边树上,造成李某甲受伤、李某乙当场死亡、无号牌珠峰牌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是交通事故导致开放性颅脑挫裂伤而死亡。经定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无责任。2019年11月26日,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李某乙身亡造成的损失不予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振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手机1553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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