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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河口派出所,住古交市**街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A****N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古交市金牛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村街口时,将在该路口垃圾堆放点捡拾垃圾的韩某某碾压,后该车又碰撞到路旁“中一汽车装潢美容服务部”墙体上,造成韩某某死亡,该车及汽车服务部墙体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弃车逃逸,当日22时50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韩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韩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爱香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古交市**街道**小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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