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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9********,汉族,初中文化,非**或者政协委员,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州市**楼镇**村**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青州市朱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州市尧王山路与朱兴路交叉口北侧时,与行人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刘某某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电子档案,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光华

2020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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