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2月20日、1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9月17日11时40分许,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莱阳市河洛镇**村水泥路由东西行至村民周某某家门口十字路口处,因未按规定让行,将无证驾驶鲁******二轮摩托车的刘某某撞倒,致刘某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付元峥
2017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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