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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5195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12月3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6时2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莱州市文化西街由东向西行至莱州市文化西街亭子村淇园幼儿园门东处,与前方的行人刘某甲相碰撞,致行人刘某甲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当日被告人李某某到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办案说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国良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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