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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Q*****/鲁Q****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县孟双线15km+900m处,倒车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等书证;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会洁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安丘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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