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路**号附**号。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20时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牟平区正阳路与宁海大街路口处时,将由西向东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董某某撞倒,致被害人董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电话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视听资料;有证人王某某、邹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坤鹏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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