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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4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潍坊高新区人,无业,户籍地潍坊高新区**街道**村**号,现租住潍坊高新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在潍坊高新区**街**路**路北处,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家属人民币58万元,王某某家属对李某某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李某某适用缓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谅解书等;2、证人冯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崇胜

检察官助理:宋振兴

2020年4月28日

附项: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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